西 安 市 公 安 局 通 告
为加强我市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工作,预防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西安市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关于做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有关要求,我市定级范围为:电信、广电行业的公用通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等基础信息网络,经营性公众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数据中心等单位的重要信息系统;银行、海关、税务、民航、电力、证券、保险、外事、科技、发展改革、国防科技、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商务、水利、国土资源、能源、交通、文化、教育、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邮政等行业、部门的生产、调度、管理、办公等重要信息系统;市(地)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重要网站和办公信息系统;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等。我市驻地凡涉及上述信息系统的单位,按照《西安市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实施方案》(西公通[2007]501号)文件要求,务必于2008年7月25日前到西安市公安局网监部门报送本单位的等级保护定级材料(相关文件及工具下载网址:www.xanet110.com),切实做好本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二、关于互联网单位的备案工作。西安市驻地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ISP)、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ICP)、互联网联网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自建局域网单位、网络游戏运营商、代理运营商,务必于2008年7月25日前到西安市公安局网监部门备案(已备案的单位领换备案证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关于计算机软、硬件安全产品备案工作。西安驻地的计算机安全产品研发企业(公司)、销售单位(公司)、个人,务必于2008年4月25日前到西安市公安局网监部门备案(已备案的单位和商户领换备案证书),依法产销计算机安全软、硬件产品。
四、关于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建设工作。西安驻地的大专院校、宾馆酒店、洗浴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公共上网场所,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加快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建设步伐,认真落实公共信息安全技术措施。
凡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未上报等级保护材料、办理备案手续,未按照要求做好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的单位,公安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上报等级保护定级材料单位 |
完 成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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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广电行业、广播电视、经营性公众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数据中心、银行、证券、保险 |
4月25日前 |
| 海关、民航、工商、税务、财政、审计、 商务、统计 |
5月1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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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外事、发展改革、国防科技、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市(地)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重要网站和办公信息系统 |
5月25日前 |
| 水利、国土资源、能源、交通、文化、教育、邮政、电力 |
6月25日前 |
| 互联网备案单位 互联接入服务单位 (ISP) 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ICP) |
4月15日前 |
| 互联网数据中心 (IDC) |
4月25日前 |
| 互联网联网单位 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 自建局域网单位 网络游戏运营商、代理运营商 |
7月25日前 |
计算机安全产品备案 计算机安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单位,于4月25日前完成计算机安全产品备案工作。
网络安全技术 措施建设 西安驻地的大专院校、宾馆酒店、洗浴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公共上网场所于7月25日前落实公共信息安全技术措施。
各项工作 联系方式
1、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作:联系人:刘警官 联系电话:86751712
2、ISP、上网服务单位、网络游戏运营商、代理运营商备案工作:联系人:王警官 联系电话:86751713
3、ICP、IDC单位备案工作:联系人:师警官 联系电话:86751706
4、互联网联网单位、自建局域网单位、安全产品备案工作:联系人:刘警官 联系电话:86751712
5、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建设工作:联系人:杨警官、王警官 联系电话:86751711、86751713